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统招缴费毕业生就业原则

2011-08-01 09:51:00   来源:    点击:


    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派遣;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将其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可选择转回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暂存放学校后转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落实就业单位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手续。户口再从生源所在地公安部门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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