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试行工作的通知

2011-04-20 14:27:00   来源:    点击:


闽教财〔2011〕53号
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减少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环节,保证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福银[2010]285号)精神,现就省属中职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试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一、总体目标与基本要求 
(一)总体目标:助学金集中支付,是指中职学生国家助学金由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并委托银行直接发放到学生个人资助卡账户的财务管理办法。助学金“集中支付”办法2011年先在省属中职学校试行,随后按“由点到面、由易到难、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逐步在全省推行,力争2年内全省实现中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目标。 
(二)基本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分工协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及有关商业银行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集中支付工作。学校负责按月核实、上报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应发助学金学生数、资助卡卡号及发放金额,并及时对“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更新,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完整;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上报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组织调度资金和办理本级学校国家助学金的拨付和有关账户的监督;代理资助卡及助学金发放业务的有关商业银行负责将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个人资助卡账户。 
二、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助学金“集中支付”实行“当月申报、次月发放”办法,即助学金从每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起申报,第二个月发放,以后各月以此类推,至学期结束前最后一个月按上月申报数同时发放两个月(上月及当月)助学金。每月助学金发放依次经过“准备→公示→支付→反馈”四个步骤,具体为: 
(一)准备阶段(开学后每月月底前) 
1.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集中支付”工作实施前,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资助卡选定银行签定助学金代发协议。 
2.学校:与选定银行签订办卡协议,于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入(转)学新生中职资助卡统一办理工作;每月25日前在“信息系统”内准确录入、更新当月应发助学金学生银行卡号、发放金额等各项资助信息;于月底结束前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当月应发助学金电子明细清单(附1)、汇总表(附2),纸质与电子文档送交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代发银行省级行:分别与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属中职学校签定代发协议、办卡协议;提供助学金代发账户;指导所属营业网点于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完成相关学校中职资助卡办理工作并将发卡明细清单反馈学校;每月底汇总统计本行所有营业网点资助卡办理信息并于月底前反馈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公示阶段(开学后第二个月起每月10-15日) 
1.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报送的应发清单与银行反馈的办卡名单进行核对后,于每月10日左右将各校上月应发助学金名单、应发金额在省学生资助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2.学校:通知学生每月按时(10-15日之间)到省学生资助网站上查看助学金公示信息,收集、汇总学生反映情况并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 
3.学生:可于每月10-15日上省学生资助网站(网址:http:/xszz.fjedu.gov.cn)“助学金公示”栏查看、核对上月本人或其他同学应发助学金信息,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网站留言、短信等方式直接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联系电话:87091297);也可通过学校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支付阶段(开学后第二月起每月16-20日) 
1.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月18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清单、支付指令递交代发银行;同时履行相应资金支付手续后将资金支付代发银行。 
2.代发银行:每月20日前按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指令,将助学金分解划拨到学生个人资助卡账户并根据学生预留手机号短信通知学生;同时将发放情况反馈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反馈阶段(开学后第二月起每月21-31日) 
1.代发银行每月底前应将以下信息反馈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支付成功与否信息;资助卡办卡、销卡等增减变动信息;资助卡资金使用情况等。 
2.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支付不成功信息发送相关学校核实,按核实情况通知代发银行重新支付或退回资金;每学期末将各校《中职国家助学金支付通知书》(附3)发送学校。 
三、助学金核算管理 
预算:省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由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中支付后,其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集中下达给省教育厅,不再直接下达给省直有关中职学校。即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信息系统”汇总统计的各校上期末受助学生数向省财政厅申请国家助学金预算指标,经财政厅批复后将分校预算额度告知学校。 
核算: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上按助学金预算指标及使用进度申报国库集中分月用款计划,财政厅按进度及时下达用款额度,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支付申请通过“财政支付零余额账户”将助学金支付给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及时兑现到学生个人资助卡。每学期末,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本学期实际支付通知额告知学校,学校应根据通知支付额分别作“上级补助收入-国家助学金”和“事业支出-国家助学金”帐务处理。 
决算:年终,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各校助学金实际支付额下达“中职国家助学金预算对帐通知书”(附4)给各有关学校,学校按实际支付的助学金预算指标进行决算。 
四、助学金发放的监督 
省财政厅、教育厅及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助学金集中支付的管理和监督,健全考核、报告、公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1.对学校未按规定报送助学金发放信息的;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助学金的;人员变动不及时上报核减的及其他违反国家助学金管理规定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2.对银行未及时足额将助学金划入学生个人帐户的;因服务质量不佳的,造成学生办卡、用卡及领取助学金不方便的,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终止其资助卡代办及助学金代发业务。 
五、其他 
有条件的市(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所属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工作。 
省属中职学校集中支付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起对省属中职学校一年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关于全面推行中职学生资助卡加强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