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3〕8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9月24日
2013年9月24日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学校附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教育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400元,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非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学年2100元的标准与市、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资金分担比例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分市、县(区)确定。市、县(区)财政应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统筹落实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非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学年2600元。省属艺术院校全日制艺术类专业学生、医药卫生院校全日制医学卫生类专业学生、技工学校的数控机床加工、模具设计制造与维修、电气工程全日制高级技工专业(仅指高中起点两年制)学生,由省级财政按照每生每学年分别为4800元、3200元、3800元补助;省属以外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省级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学年分别为3600元、3000、3200元的补助标准,与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
第五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免学费年限最长三年。
第六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收到的财政免学费补助资金,直接通过“拨入经费”—“财政免学费补助”科目核算,用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运转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核定的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以上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学校正常运转。省财政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预算。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中等职业学校要强化新生电子学籍注册和在校生学籍异动管理,严格区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生,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将培训性质等非学历教育学生注册为学历教育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或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册学生学籍。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未经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名义进行乱招生、乱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虚假招收非全日制学生,骗取免学费等财政补助资金。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同时取消学校其他有关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非全日制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0〕10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