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教〔2013〕8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10号),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2〕13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1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职高专学校附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省财政按10%比例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各市、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以后年度,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资金分担比例比照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分担比例分市、县(区)确定。市、县(区)财政负责统筹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落实区域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及《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闽财教〔2012〕135号要求,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如实填报本校助学金受助学生信息,经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逐级汇总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福建省学生资助网及校内相关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审核通过符合受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予以转学。
第六条 省财政于每年10月30日前按照财政部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汇总核定的受助学生数和生源结构,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以上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提前下达的助学金预算后,应当足额安排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并列入下一年度预算,确保下一年度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到学生手中。省级财政于每年11月重新核定当年应承担的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采用“统一办卡,集中支付”的发放方式,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证,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资助卡后方可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做好系统的审核、维护、监管工作,以保证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九条 申请中职国家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是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并严格执行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民办中职学校收费政策,以及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和规定。
第十条 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07〕74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