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对外培训工作内容主要为:岗前培训、职业资格(中级、高级)培训,专项技能培训、职业资格鉴定等。第二条 对外培训工作范围主要为:企业员工岗前培训、部队官兵培训、社会人员培训。
第二章 各科室职能
第三条 对外培训联系工作由培训鉴定中心负责,并由其统一管理,其职能为:1、制定对外培训工作有关制度、发展计划。
2、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培训政策和规定,根据中心对外培训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组织有关科室完成各项培训任务。
3、深入调查社会与企业需求,与企业达成培训合作意向。
4、根据双方需求,确定培训项目及时间,签订培训协议。
5、根据企业提供培训学员的身份材料,制作培训学员花名册。
6、与相关专业教学部协商,并下达培训任务。
7、专业教学部提供培训教师名单,培训鉴定中心做好记录备案工作。
8、负责日常培训工作联络与协调的有关工作。
9、负责对外培训工作的总结、汇报等工作。
第四条 专业教学部负责对外培训的教学工作,其职能为:
1、会同培训鉴定中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负责安排落实培训教学事宜。
2、认真落实对外培训工作的各项任务:作好教学安排,选定任课教师,编制培训教学大纲与计划,保证教学质量。
3、认真落实各项培训教学组织工作。
4、负责协调和解决在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培训教师工作若干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培训教师负责培训教学任务,其要求为:1、培训教师由专业教学部选派,由培训鉴定中心下发授课任务书。
2、教师接到授课任务书后,按照相对应的培训教学大纲、教材,制定相关的培训实施计划,并将实施计划上交培训鉴定中心备案。
3、授课教师根据企业需求执行培训计划,尽职尽责地完成培训任务。
4、因故不能正常上课的老师,至少提前一天到培训鉴定中心办理调课等相关手续。
5、教师应对学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并如实上报培训鉴定中心。
6、培训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对学员培训效果进行考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培训对象、内容和时间培训对象为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企业新录用的技能岗位人员,部队官兵和退伍军人等。培训内容根据相关受训人员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突出技能训练,注重职业能力培养。培训工种和培训课时由各专业教学部确定。
(本管理办法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修订后试行)